“我朋友孙某某和我说越南岘港赌博是合法的,让我去岘港他开的网络赌场里面,在现场当“点牌手”,让国内的赌博人线上押注赌博,我想着这个工作不仅轻松、简单,还能出国,更重要是每个月还有七、八千元的收入,我就心动了。”
“同村人陈某某和我说的时候,一开始我还有些害怕,但是陈某某说,他朋友告诉他岘港赌博是合法的,而且我们村里越南旅游回来的人也说在越南岘港赌博是没事的,而且每个月有一万多的收入,比国内好赚多了。”
就这样,2019年上半年,来自台州黄岩的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办理了去越南岘港的出国手续,结伴到孙某某、汪某某等人在越南岘港“弘升会”的“百家乐”赌博平台上担任“上下分财务”、“点牌手”、“推码手”。团伙共计27人,其中受雇赌场帮忙的人员有22人。
这个“百家乐”平台以网络直播、播放岘港赌场赌博视频的方式,招揽我国国内公民在该平台进行赌博,并按一定比例抽取越南岘港线下赌场返还的佣金或者与部分参赌人员对赌等方式获利。
截至2020年10月,该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亿余元。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短短五个月帮助时间,赌场收取赌资4000万至1亿元不等,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违法获利5万余元。
“如果说在越南岘港赌博合法合规,那么去赌场里面帮忙,然后朋友告朋友,老乡带老乡,走出国门,应该也就不会涉及犯罪吧。”不仅仅只有陈某某、张某某,在这个团伙中的犯罪分子也都是这么想的。
那么,他们真的可以以此为由
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在合法的越南赌场帮忙,
是否涉嫌犯罪呢?
陈某某、张某某归案后,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跨境网络赌场,仍帮助赌博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中,孙某某等人在越南岘港开设了跨境赌博网站,虽然赌博下注、开奖等部分行为发生在越南岘港,但是在国(境)内的赌博人远程下注,并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进行赌资结算,从整个流程来看,赌博的上分、下注、结算主要行为均发生在国(境)内。本案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国(境)内,因此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跨境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同时,本案中陈、张等人系我国公民,且触犯的开设赌场罪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近日,黄岩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企图侥幸钻营的“法律空子”,通常是自己挖的深坑;轻易获得的高薪工作,往往隐藏着更高的风险。